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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04-1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项目

 

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中心)交易项目档案管理,完整、安全、有效地保护和利用交易档案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心设立档案室,配备管理员,由技术服务部负责对各业务部门形成、整理、移交的交易项目档案实施管理。

第三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是指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与矿业权、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业务资料(包括上级、本级及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延伸的各类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制度、文件、会议资料和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四条 凡归档的业务资料,必须字迹清楚、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便于长期保存。

五条 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各项交易项目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卷内材料按照工作流程的顺序排列,项目档案按照年度项目编号顺序排序和汇编目录,各业务部门可根据工作情况不定期向技术服务部移交交易档案,移交时提供:移交表、档案目录及档案等资料。技术服务部人员与移交人共同在移交表上签字确认,完成移交手续。

六条 中心技术服务部每年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完成上年度档案的立卷、装订和编制目录工作,并制作档案清册,列明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等。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加强档案室的日常管理,室内配置灭火器、防虫剂、湿度计、去湿机等设施,做到防盗、防水、防火、防虫、防鼠和防有害气体的侵蚀,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八条 查阅(借调)档案的要求

(一)中心工作人员需查阅或复印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借调)登记表》,并经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名同意;

(二)外单位人员需查阅或复印档案资料的,先与档案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接洽,填写《档案查阅(借调)登记表》,提交单位有效介绍信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档案所属部门负责人签名,并报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或复印档案资料;

 (三)需要复印的,只能由档案管理人员操作。复印件应由中心盖章确认方才有效;

(四)业务档案原则上不外借。司法、纪委、审计及行业监管部门确需外借的,按照档案查阅或复印流程办理,并报中心领导批准;

(五)查阅(借调)档案严禁对档案资料涂画、拆封和抽换;

(六)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的查阅或复印必须做好记录工作,以便备查。

第九条 档案管理员变更,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已保管期限等。交接双方按照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并在技术服务部负责人见证下进行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经办人应当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

第十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 

档案查阅(借调)登记表

编号:

姓名

部门

事由

部门经办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中心领导意见

(以下由档案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填写)

档案查阅(借调)情况

档案号

调卷人

调出日期

调入日期

借调情况

签收人

日期

档案归还情况

档案号

卷数

归还人

接收人

日期

档案复印情况

档案号

内容

页码范围

经办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