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信息发布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中心)信息发布工作,明确信息发布程序和职责,确保信息发布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时效性,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2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中心信息发布终端对外发布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信息发布终端包括:中心网站,电子显示屏,自助电脑,开标室、评标室门口旁边的小显示屏,微信、微博等。
第三条 技术服务部保障录入和推送的信息在相应的信息发布终端上正常发布,确保所发布的信息与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内容一致。
第四条 中心对外发布的信息,按信息内容分为两类:
(一)行政类信息。指中心情况介绍、工作动态、宣传资料和各种行政性通知、公告;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决定等信息;
(二)交易类信息。指与进场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预告、信息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澄清(更正)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公告)、通知;交易流程、服务指南、业务表格;政策法规、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
第五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一)通过中心网站、微信和微博对外发布信息;
(二)利用电子显示设备向场内人员发布信息。
第六条 对外发布信息的管理。综合协调部负责对外发布信息工作的统一综合管理。
(一)行政类信息的发布。中心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撰写对外发布信息,参照中心发文程序办理审批,由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信息发布内容,经综合协调部复核后,交由技术服务部发布;
(二)交易类信息的发布。由各业务部门按程序和职责负责发布相关信息。
第七条 信息发布的实施。业务操作过程形成的信息和数据,应尽量利用信息自动推送发布功能实现信息对外发布。有关信息自动发布的推送方式,由各有关部门确定,技术服务部负责开发相应功能。
(一)在中心信息化系统尚未具备信息自动推送发布功能前,各部门负责人对发布信息的内容、格式、发布起止时间、信息发布终端等进行核准,并报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指定专人负责报送信息。技术服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各部门信息并按要求发布。
经审批的信息应当在每个工作日的8:30至16:00时前送技术服务部,当天完成发布,超过16:00时报送的,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完成发布,特殊情况除外;
(二)在中心信息化系统具备信息自动推送发布功能后,由技术服务部根据各相关部门的内部管理要求设定有关人员的操作权限。
第八条 发布的信息需推送到中心以外的信息化平台上同时发布的,由中心相关部门负责与拟对接平台的管理部门对接,在得到对方同意后,会同技术服务部与有关平台管理部门商定接口标准,由技术服务部组织开发并实现推送发布功能。
第九条 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账号由技术服务部统一管理和分配,用户密码(密匙)由使用者自行妥善保管,密码应不定期修改。由于密码泄露或密匙丢失等造成信息发布事故的,由有关当事人负责,具体按《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内部账号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对外发布的信息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等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已发布的信息,如有违反,将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中心本部各区域信息发布终端发布信息的基本要求:
(一)办事大厅
1.当天开标(谈判、拍卖等)场地安排、进场项目等信息及重要事项等应在电子显示屏上发布;
2.中心网站公开信息(网上报名、注册登记、资料备案、办事进度等)在自助电脑上供查询。
(二)交易区
当天已安排或当前正在开标、评标、竞价交易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应在对应的交易室门口旁边的显示屏上显示。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部应根据中心各部门对外发布信息的特点和情况,在信息发布界面(含网页、电子显示屏、显示屏等)上设计适当的栏目,原则上同类信息应统一固定在相应栏目上发布。对于无法分配固定栏目的,有关信息可采用滚动显示的方式进行发布。
第十三条 中心各部门应加强本部门信息发布工作的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审批及发布信息内容资料的存档工作。
所有经过技术服务部对外发布的信息,技术服务部应在信息发布前确认好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中心各部门应核对所提供的信息与实际发布的信息一致,如发现错误,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