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使用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7-10-1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

 

电子管理系统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中心)保证金电子管理系统(下称保证金系统)的管理,明确运行过程中有关情况的处理方案,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保证金系统中涉及保证金交纳、退款、划转的操作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保证金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通过江门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开展的业务均需要通过保证金系统进行相关保证金的交纳、退款、划转,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业务对保证金的要求使用保证金系统,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资金及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交纳保证金按照网上申请子账号、自行完成交纳、自主网上确认到账的程序完成相关操作。系统于交易项目规定的分界时点解密有关信息,并提供查询和打印服务。

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在交纳保证金过程中遇到困难或存在疑问的,可向中心对口业务人员进行咨询,中心业务人员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条 系统应保证相关资金数据的有效性及准确性,对每笔保证金的处理保留相关依据。

第六条 保证金的退款、划转操作包括:保证金退款、退款失败处理、异常保证金退款、划转成交价款。

(一)保证金退款:交款人在交易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规定的,按照法律文件及交易文件规定,按照来款路径原路退回;

(二)退款失败处理:在退款操作过程中因网络不稳定、对方来款信息不全或其他原因导致退款失败的,可以通过退款失败处理功能对相关退款重新发起或补录相关信息后重新发起;

(三)异常保证金退款:包括(1)因账号信息有误导致相关退款指令成功给银行接收,但最终未能成功退款的;(2)因交款人操作错误向保证金子账号异常转账的;(3)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退款异常的;

(四)划转成交价款:因交易约定对相关保证金作为成交价款划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第七条 保证金的退回遵循原路退回的原则。根据业务需要退本金同时退利息的,开户银行必须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结息。

第八条 因原账号灭失、工商变更、现金存入等情况导致原付款人户名或账号信息有变更,或因业务需要不能依照来款路径退回的,按以下步骤操作:

(一)经交款人申请并提供退款申请书、原进账单、身份证明文件、最终收款账号信息、工商变更证明文件(如有)等相关文件给中心业务部门;

(二)相关业务部根据上述材料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按照非原路退款方式在系统“收款账号管理”功能页签中,录入和上传上述证明文件,并进行审批;

(三)技术服务部根据审批结果生成相关函件函告开户银行;

(四)开户银行完成相关账号的添加;

(五)相关业务部门通过系统按照最终收款账号信息完成相关的保证金处理;

(六)因特殊情况未能通过上述流程完成保证金划转的,另行商定方案,审批通过后再行处理,并做好相关的备案工作。

 

第三章 应急处理

 

第九条 业务部门在实际业务中发现保证金系统出现故障时,应按《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处理并及时告知技术服务部,经排查恢复后方可继续开展业务。开户银行应积极配合查实情况和处理故障,并将情况函告中心。技术服务部、系统承建机构和开户银行应根据使用情况定期对系统进行检测及升级维护,以确保相关数据安全平稳运行。

第十条 技术服务部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定期更新《保证金系统常见问题处理指引》并及时通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江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11日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