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门市201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财政管理的其它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本集中采购目录,是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部门集中类目录两大部分。采购人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通用类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的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在江门市区注册、登记备案具有相应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事宜。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江门市财政局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类品目的采购起点金额为1万元(含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实行协议供货,按我市有关协议供货的办法执行。采购金额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品目,以及未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委托在江门市区注册、登记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部门集中类品目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由采购人自行采购,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的品目,由采购人依法选择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委托在江门市区注册、登记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接受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进行转委托。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单次采购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由采购人按照相关程序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或委托在江门市区注册、登记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中单项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规划设计和监理服务项目。单次采购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三、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在江门市区注册、登记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代理接受采购人委托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代理,不得进行转委托。
四、凡是纳入到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采购人都要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五、建设工程类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及《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粤财采购〔2010〕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六、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相关规定,并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七、涉及采购节能环保和中小企业产品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江财采购〔2013〕36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在产品质价比或性价比相近的情况下,优先购买中小企业产品目录的产品。
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要体现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
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载明优先采购节能产品、中小企业产品的具体要求,设定加分或价格扣除条款。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与采购人的沟通衔接,认真贯彻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
八、对应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中小企业产品目录的产品而未按有关规定实行优先采购且拒不改正的,属于采购人责任的,财政及有关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属于采购代理机构责任的,财政部门依法追究采购代理机构和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集中采购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江门市财政局报经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报省财政部门确定后另行公布。
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江门政府采购网公开披露。
十一、《关于印发〈江门市直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2009年版)〉的通知》(江财采购〔2009〕82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十二、各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并报江门市财政局确定后颁发执行。
十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