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
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国资委(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各省属企业,有关产权交易机构:
现将《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国资委、财政厅、工商局反映。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二OO四年十二月九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产权 规则 通知
抄送:国务院国资委,省府办公厅。
广东省政府国资委办公室 2004年12月10日印发
校对人:吴海明 打字:01
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3号令)和省政府《关于国有集体资产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的通知》(粤府〔2003〕7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金融类企业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另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产权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应在符合条件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严禁场外交易;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五条 交易机构的职能和义务:
(一)提供交易场所和充分有效的服务设施,制定科学严谨的、以会员制为核心的各项制度,维护产权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
(二)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情况,自觉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所制定的有关操作规定、竞价规则等应分别报省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三)组织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达成交易,不得从事与独立公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四)对产权交易过程进行公正客观的监督,并按成交的真实结果出具鉴证意见。
第三章 转让程序
第六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具体包括:委托受理、信息披露、接受报名、确定转让方式并进行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交易鉴证、权证变更。
第一节 委托受理
第七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单位(以下简称转让方)应与产权交易机构签订《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委托协议》(见附件1),提交下列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 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单位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集体产权的决议;
(二) 有权批准单位关于企业改制或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三)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登记证;
(四) 转让标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 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
(六) 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涉及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七)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公布的主要内容;
(九) 整体转让或因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变化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职工分流的,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
2.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
3.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十)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在委托代理期间,对同一宗交易委托人不得再行委托他人代理;同一会员或有关联的其他会员不能同时接受同一项目的转让和受让委托。
第九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委托代理协议》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由委托人填写。
第十条 交易机构及代理人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中须保密的,未经许可不得披露。
第二节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遵循阶段性披露和向受让方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原则。
第十二条 转让方应当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广东省省级报刊上刊登该宗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基本信息,并在省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产权交易网、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同时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
受让方在签定保密协议后,可在网上查询详细信息,并可向转让方提出尽职调查的要求。
公告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有效期由转让方根据接受尽职调查等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交易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对转让方或会员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符合信息公告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信息公告。
第十四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信息采用实名制。
基本信息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情况;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经核准或备案情况;
(六)公开征集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受让条件及必要说明。
向受让方披露的信息还应载明(但不仅限于):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或有负债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企业停止产权转让信息应在停止转让日前10天内进行公告。
第三节 接受报名
第十六条 对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有受让意向的单位和个人,需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受让意向书》(见附件2),并在公告期结束前,向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转让参考价格10% 的比例交纳保证金(最低不少于1 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七条 受让方除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和商业信用外,还应具备转让方公开披露的其他受让条件。
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受让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申请时,应按受让条件提供相关材料。
法人单位应提交:
(一) 受让意向报告;
(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在委托代理情况下);
(四) 上年末财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月度财务报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 受让后的企业发展、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控股股东改变时)等计划。
自然人应提交:
(一) 受让意向报告;
(二) 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 受让资金筹资渠道的说明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受让后的企业发展、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控股股东改变时)等计划。
第十九条 交易机构须对受让方资格、交易条件以及所提供材料的规范性、合法性进行审核。交易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节 确定转让方式、组织交易、成交签约
第二十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经有权批准转让的单位或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或在降低受让条件的情况下,再次公告征集受让方;如果产生两个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必须组织拍卖或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竞价规则和操作规程,严格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由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批准单位或由其委托交易机构组成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是负责评标的临时组织,负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推荐或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应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由该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批准单位代表、交易机构代表、产权持有单位代表、转让标的企业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奇数。转让标的企业经营者或员工参与竞标时,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有权批准转让的单位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派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 评标标准一般包括价格标准和价格以外的其他标准(非价格标准),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价格标和非价格标权重和评分的标准。非价格标准应尽可能客观,规定相应的权重或得分,并在招标文件中列明。
第二十六条 交易机构按公开征集所确定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第二十七条 交易达成后,交易双方应在交易机构的主持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见附件3),并经交易机构审核;委托机构会员进行交易的,机构会员须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产权交易机构应将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的交易情况通过网站公示(公示期限为5 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同时,产权交易机构将非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予以全额返还。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需签订有关协议的,应经交易机构审核后,方可与合同一并执行。
第五节结算交割、交易鉴证
第三十条 产权转让价款应统一通过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人民币结算。
第三十一条 受让方一般应当在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支付转让的全部价款。对转让价款数额较大,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受让方可在取得转让方书面同意的约定条件和提供与未付款项价值相当的担保前提下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于转让价款的50% ,并在产权转让合同成立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并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通过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
第三十二条 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转让方应保持其出让产权的完整性,并保证出让产权与合同的一致性。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的,转让方应在受让方付款之日起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在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移交完毕;实行分期付款的,按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办理。原则上受让方必须在全部付清帐款后,方可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受让方在受让产权接受完毕后,应书面告知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
第三十三条 产权交易机构在受让方一次性付清转让价款或已经支付分期付款的50%以上款项,并接到受让方出具的有关受让产权已接受的书面通知后,应出具《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鉴证书》,发布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成交公告,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已收的转让价款支付给转让方。实行分期付款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将分期收到的受让方支付的款项及相关利息,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转让方。
第六节 权证变更
第三十四条 产权交易双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鉴证书》和《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以及有关批复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产权转让或权证变更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交易双方也可以根据《委托代理协议》委托其代理会员单位办理有关权证变更手续。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收费标准参照广东省物价局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进行场外私下交易、非法转让国有、集体产权的,无论是否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都应追究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所有者单位领导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产权交易过程中违反产权交易规定和规则的当事人,给予书面通报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交易机构会员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吊销其会员单位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交易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滥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越权批准产权转让,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由其所在单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交易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按照3号令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产权转让双方因产权转让合同或其他成交文件的解释及履行发生争议时,可在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主持下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据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依据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省国资委、财政厅、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委托协议》
2.《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受让意向书》
3.《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
附件1: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单位(甲方): 受理交易机构(乙方):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双方就实施有关产权交易委托事宜协议如下:
一、 转让标的
二、转让条件、价格、付款方式、委托转让方式
三、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
1.同意按《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要求的有关内容对外进行交易信息发布和实施交易,并承诺提交的附件资料真实、完整;
2.保证在与受让方签定出让标的交易合同后,办理交易登记证明和支付有关交易费用;
3.为交易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时间;
4.委托方对意向受让方的基本条款内容,由委托方负责解释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受理交易机构
1.在接受委托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告,组织交易;
2.对交易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3.对委托方提供的须保密的有关情况和资料保守秘密。
五、特别约定(出让条件、价格、付款方式调整等)
六、委托有效期限
本项委托的有效期至 年 月日止。
七、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在委托合约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若有违约,违约方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本委托书一式叁份,委托方壹份,受理产权交易机构贰份。
附件:
1.转让方及转让标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持有单位决策机构关于转让该国有、集体产权的决议;
2.有权批准单位关于企业改制或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文件;
3.转让标的企业国有、集体产权登记证;
4.转让标的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5.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说明;
6.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有效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涉及其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和资产评估报告的备案或核准文件;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公布的主要内容;
9.整体转让或因本次转让导致控股权变化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涉及职工分流的,提供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职工分流安置和劳动关系调整方案;
(2)涉及土地使用权的,提供经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和有偿用地的地价评估报告;
(3)涉及的债权、债务(包括拖欠职工债务)的处理方案;
(4)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10.交易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委托单位:(盖章) 受理交易机构:(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受让意向书
编号:
一、受让方基本情况
1、 企业名称/自然人姓名:
2、 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说明
3、 企业基本财务状况/自然人资金情况说明
二、受让标的
三、受让要求及受让承诺
四、报价及付款条件
五、受让方资料
(按《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要求提供资料。)
附:接受意向的经纪商/会员单位确认情况书
受让方:
年 月 日
附件3:
合同编号: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
转让标的企业名称: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示范性条款,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选择采用。当事人可按照实际情况签订补充协议。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对于不涉及本合同条款所述情形的事项,用“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表示。
三、转让方:指能够依法出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四、受让方:指有权以有偿方式受让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该产权交易行为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
五、经济性质:对应转让方、受让方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本合同第四、第五条是对第一条的具体约定,如有关交易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相关条款中注明“本合同不适用此条款”。
七、转让价格:为当事方按照《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依法确定的交易价格。
八、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
九、声明:本合同范本仅供进行产权交易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不承担因制作并提供本合同范本而被要求承担的任何保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本合同范本条款内容完备、保证交易双方签约目的的真实、保证交易双方的签约主体资格适格、保证交易双方为签订本合同而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等一切保证责任。
本合同当事人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转让方的经纪机构: 电话: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经济性质:
电话: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受让方的经纪机构: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其拥有的---------(注,此处具体填写转让标的:资产所有权或股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本合同转让标的为:
(企业/公司)(以下简称“转让标的企业”)的 ,具体为(详见清单/ )。
以上转让标的的性质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其他)
第二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详见清单/ )。
转让方(是/否)已对上述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知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对转让标的拥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
2.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3.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4. 。
第四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1.乙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2.乙方不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3.甲方负责安置转让标的企业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4. 。
第五条 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甲方在转让前对于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 (下列任选一条)
1.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2.由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3. 。
第六条 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1.转让方式和转让价格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 万元(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乙方。
转让价款的确定依据为:
2.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付款条件
(1)乙方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汇入组织交易的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
(2)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将转让价款中的 %(不低于50%)即:人民币(小写) 万元在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汇入组织交易的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剩余价款人民币(小写) 万元(以下简称“剩余价款”)应按一年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且在 内(不超过1年)一并付清。对于剩余价款应以
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七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1.依据《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的规定,经双方商定,在受让方付款 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经济法律文书、文秘人事档案、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表册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转让标的自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办理完毕后转移至乙方。
4. 。
第八条 转让涉及的有关费用负担(包括税费负担)
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的费用:
;
乙方应该承担以下费用:
。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有关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组织交易的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种 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转让价款的,应对延迟支付期间应付价款按一年期银行贷款滞纳金的规定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乙方除有权解除本合同及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5. 。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3.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4. 。
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本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企业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自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甲乙方经纪商各执 份,组织交易的产权交易所留存壹份用于备案。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盖章) (盖章)
机构类型: 机构类型: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执业经纪人(签字): 执业经纪人(签字):
经纪商(盖章): 经纪商(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